写于2014.9.7
生活中,很多时候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,当我们没有其他办法时,往往会对对方说,我要告你。对,诉讼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后的、也是最有力的合法手段,但现在由于执行的不力,这种手段的权威受到了很大的质疑。
我们也知道执行难,这是法律界叫了很久的问题,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,这样那样的政策、方法,但事实上执行不力的情况一直存在。
我办过那么多的案件,真正执行到位的也只有那么聊聊的几件,当然是指追债案件,这不得不让我在这里发一番感叹。有很多客户找到我们,要求追债,但我们在详细了解案情并给他们做出分析后,他们往往放弃了,为什么,执行难。
最近,碰到一个香港客户,在交往中他不断的向我反映香港法院执行的便捷和强力,也对大陆的执行多次表示不满。我了解香港与大陆情况的不同,只能向他分析此种不同,并表示遗憾。
当然,现在法院执行上也存在很多问题,比如,法院执行,往往经过基本的查询,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,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,就会以裁定方式终结执行,你想若申请人知道对方的财产,还会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吗?走到诉讼,往往是申请人在没有其他方法时的不得已的选择,而这种选择,却又往往被法院以轻松做出的终结执行裁定而终结,导致申请人严重质疑法律的权威。
我们都知道,当案件处地执行中时,执行人员会及时监控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,而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后,就视同为执行完毕,而放弃监控。我们理解执行人员因业绩考核、结案率等种种考虑,但这种考虑不能影响设立执行机构的最终目标。
个人建议,执行机构应建立执行案件的监控库,将所有执行案件设立监控,对新进案件进行查实执行,对于发现新财产线索的进行查实执行,其他案件就让他在监控里待着吧,这是对当事人负责,也有助于多执行案件。否则,部分被执行人员在躲过前几年的执行热度后,就可以再出来逍遥快活,这是对当事人的不公,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。
同时,在不动产登记全国一统的情况下,执行机关也会获得更多的线索,也将有一大批案件可以得到执行,将所有执行案件纳入执行监控库,不要因没有财产线索而轻易下执行终结裁定,这是律师的心声,更是申请人们的心声。